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3)
三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对抽查结果与上报情况不符以及其他试点工作不力的,按程序采取扣减奖励资金、暂缓拨付资金、取消试点资格等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050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44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010-65292936
附件:1.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第一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3.第一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4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
附件2 第一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doc
附件3 第一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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