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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2)

(四)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工作。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和交易监测,督促公司及早揭示退市风险;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退市;优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发现查处机制。二是压实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将反映上市公司财务失真、内控失效的审计意见作为退市决策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管,督促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三是坚持对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严惩导致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五)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一是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二是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应当推动综合运用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组织实施

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要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好退市决策、信息披露监督、交易监控等重要职责;加快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尽快发布实施。证监局依法开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及公司治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退市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属地维稳工作。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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