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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2)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小型客船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状况对小型客船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小型客船经营者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小型客船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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