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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6)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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