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6)

  第三十条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加强红色资源理论研究的整体规划、资源统筹,整理提炼红色故事和革命精神,挖掘阐释浙江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

  鼓励和支持以红船精神、“八八战略”、浙江精神等为主题的红色资源理论研究,红色资源相关理论研究按照规定纳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新闻出版单位应当支持红色资源理论研究成果、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开展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策划和宣传推广。

  第三十一条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文艺工作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以红色资源为题材的小说、戏剧、音乐、美术、曲艺、影视等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具有公益宣传责任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方式,弘扬红色文化,创新传播方式,增强传播效果。

  第三十三条 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军史馆、档案馆、方志馆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应当依法将馆藏或者收藏的红色资源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公益讲座等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出借或者捐赠给前款规定的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

  第三十四条 红色资源展陈应当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用史实说话。展示大纲和解说词由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定,保证准确、完整和权威。

  第三十五条 本省在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纪念日、国庆节、建军节、清明节、烈士纪念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等节点,集中开展红色资源宣传教育。

  鼓励在重要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参观学习、缅怀纪念、入党入团入队仪式、主题党日、现场党课等活动。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主管部门组织教育、档案等部门编写面向学生的地方红色资源教育读本,为学校开展红色资源教育活动提供指导。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观重要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