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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6 号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已于202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六章 江南水乡文化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探索生态友好型发展模式,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定期开展沟通,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统筹协调工作。

  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有序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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