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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2)

  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等方式,畅通要素流动,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第六条 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国家和本省明确的改革举措,支持示范区先行试点、集中落实、率先突破。本省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示范区建设,发挥其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中的作用,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发展机制。

  第八条 对推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九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

  示范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支持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要事项,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立协同督办机制,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

  (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联合两区一县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除外)的审批权;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职责。

  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定期会商等机制,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本省有关部门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推动落实示范区建设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示范区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互通、信息共享等事项,与上海市、江苏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执委会可以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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