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4)
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建立江南水乡文化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示范区内江南水乡古镇的整体性保护以及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举办昆曲、嘉善田歌、江南丝竹、芦墟山歌等传统戏曲和音乐表演活动,经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食品,研究发掘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价值,展示江南水乡独特的文化内涵,传承和保护江南水乡文化。
示范区可以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在江南水乡古镇居住、就业、创业,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传统文化生活业态。
第四十六条 支持在示范区开展江南水乡文化相关文艺作品和文化产品开发,共同策划品牌主题推介活动,培育示范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
支持在示范区合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推进与国际、国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等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四十七条 支持示范区拓展民俗文化旅游服务,推动古镇群落文化休闲和旅游资源的联动开发,打造文商旅体融合、区域品牌鲜明、营商环境优良的文旅服务、消费和产业集聚区。
支持示范区建立跨区域联合办赛机制,举办跨区域品牌赛事,引导高水平、高级别的赛事品牌落户示范区。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八条 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编制示范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进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支持示范区构建跨区域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支持示范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师一体化培养,建立智库共享、课程共建、名师联训、品牌联建机制,建设优质教育资源线上共享平台,共建优质教育资源库。
支持示范区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工作,开展跨省域职业教育人才培养。
鼓励示范区推进高等学校校际学分互认、教师交流,发展高水平、开放式的高等教育。
第五十条 支持在示范区推进医疗保障同城化,实行示范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推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统一,推行医保电子凭证一码通。
支持在示范区推进医疗机构协作,建立跨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机制,组建跨区域医疗联合体,促进医师跨区域多点执业,推进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联互通互认。
第五十一条 支持在示范区加强养老服务合作,建设康养基地,推动实现养老服务补贴和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结算,为异地养老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支持在示范区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行同城化服务。
第五十三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支持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示范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开发跨区域融合信用产品,拓展跨区域信用服务应用场景。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四条 省、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规定。
因推行制度创新、重大改革等举措,需要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规定的,执委会可以向省、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 支持示范区推进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工程及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采信机制。
第五十六条 支持示范区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探索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
第五十七条 支持本省行政机关与上海市、江苏省有关行政机关在示范区加强行政执法协同,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常态化联合监管、违法线索移送、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执法协助、信息共享等工作。
对青浦区、吴江区行政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经审核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嘉善县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在示范区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推动示范区内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对相关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五十九条 嘉善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好风险防范、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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