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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4)

  执委会在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总规划师制度,对相关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提供第三方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应当严格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第二十二条 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和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嘉兴市和嘉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等,指导嘉善县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示范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支持示范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推进省际毗邻区域空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生态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盘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执委会与上海市、江苏省、本省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协调联动。

  第二十五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示范区电力、水利、燃气、供排水、交通、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区域一体化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公共交通建设,完善轨道交通布局,加强城镇之间公共交通网以及特色交通系统建设,实现公共交通线路跨区域联通。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在示范区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第二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

  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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