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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5)

  第二十九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水平。

  第三十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推进生态产品的价值核算、经营开发、保护补偿和供需对接等工作,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示范基地。

  第三十一条 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推动示范区绿色认证协同发展,加快建设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

  第三十二条 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产品碳标识认证等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和项目互认。

  第三十三条 支持示范区强化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本底调查、监测、评估、保护和修复,规范增殖放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示范。

  支持示范区实施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率先建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三十五条 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示范区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

  支持示范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改造提升,推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本省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区域内招商平台的沟通联系,完善重点产业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区域产业集群。

  第三十七条 支持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示范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示范区聚焦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推进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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