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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5)

  第六十条 嘉善县公安机关应当与青浦区、吴江区公安机关建立跨区域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件处置联勤联动和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实行先期到场和协同处置。

  第六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上海市、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示范区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机制,统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协同处理的区域标准。

  第六十二条 支持在示范区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涉案企业合规、诉讼保全、执行联动、文书送达、审判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支持在示范区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协作,保障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服务需求。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范围包括青浦区金泽镇、朱家角镇,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镇、姚庄镇。

  水乡客厅包括青浦区金泽镇、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镇和姚庄镇各一部分,北至沪渝高速,南至丁陶公路-纽扣路,西至汾湖大道,东至金商公路。

  第六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协调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油车港镇)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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