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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公  告

第 1 号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4年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4年1月26日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4年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要素支撑

  第五章 数字赋能

  第六章 创新支持

  第七章 开放提升

  第八章 人文生态

  第九章 法治保障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本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并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给予积极扶持;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策统筹、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督促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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