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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0)

  第五十一条 市场主体对其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可以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申请权益登记。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出具的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该数据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共享、证据互认等协同机制,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探索完善数据权益、价格形成、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的制度,推进数据分类分级使用和市场化交易,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数据加工、应用企业以及数据经纪、数据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托管、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和安全交易。



第五章 数字赋能

  第五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共建共享,通过数字化治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综合服务专区,整合市场主体办事的应用、网站、移动端等,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务。

  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企业综合服务专区应当具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功能,并与统一的政务服务热线对接。市场主体诉求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企业综合服务专区或者其他途径反馈。

  第五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企业报表统一填报系统,实现企业报表多报合一。

  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浙江)依法共享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有关信息,实现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

  第五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发放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健全电子证照库,归集有关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纸质证照为由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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