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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3)

  第七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港航改革和多式联运信息互通体系建设,汇聚国际海运、中欧班列、内贸水运等数据,实现多式联运全程数据共享以及出口退税服务智能化。

  第七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集成通关、市场信息、海外仓、金融服务等功能,推动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体系,并建立适应跨境电商业态特征的监管机制。

  第七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贸易标准体系。

  第七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本省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相关投资性公司设立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鼓励与本省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在本省落户。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强化对外部经济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防范国际贸易风险。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商务等部门以及国际贸易促进机构,应当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第八章 人文生态

  第七十七条 本省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与市场主体经营者交往规则,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政企沟通和联系渠道,主动听取市场主体的建议和诉求,依法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调整优化有关政策措施。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梯次培养,探索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创新实践。

  第七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浙商创新创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优秀市场主体经营者予以褒扬激励;依法处置涉及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虚假和侵权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优秀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劳动者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营造尊重创新创业、爱岗敬业的舆论环境。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文明创建,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文明价值导向,弘扬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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