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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所得、病有良医、老有康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等要求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吸引力。

  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和弘扬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经验,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涉企争议协调化解力度。



第九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涉企政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政策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稳定性、出台时机评估;对涉及贸易、投资等相关管理活动的,评估是否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市场主体以及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五)设置不少于六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六)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明确配套规定的制定时限,时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跨行政区域按照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及标准规范。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企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定期梳理和研究市场主体诉求,采取催办督办、组织协调、情况反馈等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必要时可以对涉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八十四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省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综合检查场景清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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