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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有关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等方式,保证政务服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政务服务事项进驻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评价器、评价二维码、手机短信、小程序、意见簿等方式,接受当事人对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价;对差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予以改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统筹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和服务全程跟踪督办等事项,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按照企业所在地域、所属行业,划分企业(行业)社区,建立健全一体化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到企业(行业)社区联合开展涉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成,强化部门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梳理共性高频基本政务服务事项和各类主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

  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当事人核验、签字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线上电子认证的办理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到现场核验、签字的除外;对需要事后向当事人核发的相关材料,应当提供快递、邮寄等送达方式。

  对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集体讨论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站),并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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