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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

  对区域评估事项可以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区域评估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区域评估应当在土地供应前完成,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第三十三条 依法需要对建设工程开展专项验收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的指导服务,为专项验收提供基础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建设工程联合专项验收实施方式,实现统一收件、内部流转、联合审批、限时办结。

  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数字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工程电子档案标准。建设单位提交的电子文件符合档案标准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交纸质归档材料。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税费申报平台,探索多种税费合并申报,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风险提醒,及时公布税收优惠项目,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超期限滞留保证金、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不得向市场主体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编制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资质资格要求、服务时限、价格管理形式等,并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市场主体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市场风险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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