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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8)

  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针对性政策,依法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四章 要素支撑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资源环境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升要素交易监管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要素资源,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实施城中村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保障农业设施、服务业设施的用地需求。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所列项目类型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应当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投资建设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相关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按照投资建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完善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制度,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术技能和创业培训。

  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归集就业岗位招聘信息,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岗位发布、简历投递、求职应聘、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信息匹配。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住房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持有目录内所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境外取得的证书可以比照认定相应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优化业务办理模式,简化报装手续,压减办理时限,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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