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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10)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车辆和地面、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中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料采取全封闭库房存储,配备相应的收尘除尘设施,在厂区内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传输物料;所有易产生扬尘的加工环节应当在密闭室内操作,并配置收尘除尘设施;

(二)对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码头、港口、货运车站应当采用密闭传输系统装运货物,设置除尘装置,对未包装、易扬尘的干散货物进行湿式作业。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散货堆场。

第四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保洁单位应当使用湿式除尘、机械化清扫的方式进行道路保洁;其他道路的保洁单位应当使用低尘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道路保洁,确保无积尘、杂物。

不得使用鼓风机械吹扫地面。

第四十六条 城市范围内的下列裸露泥地应当由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城市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该地块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进行绿化或者遮盖;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

(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章 责任区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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