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5)
(四)未按规定设置标识标志;
(五)车轮带泥行驶。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运输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实行水体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明确。水体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水面垃圾打捞与水面保洁。
在城市公共水域从事水上作业者,应当设置并正常使用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接收设施;从事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污染水域。
禁止向水体抛洒、倾倒垃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在施工场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二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施工工地位于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应急抢修维护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百二十厘米。
拆除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构)筑物的施工区域,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二百厘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栏)。
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硬质封闭围挡(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实施硬化,在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将车身或者车轮带有泥土的驶出车辆冲洗干净,保持出入口通道整洁。
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控尘防范措施。
拆除工程除不具备条件进行洒水喷淋或者采取洒水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外,施工单位应当对拆除部位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在拆除工程施工中,禁止从高处抛洒建筑垃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车辆和地面、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中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料采取全封闭库房存储,配备相应的收尘除尘设施,在厂区内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传输物料;所有易产生扬尘的加工环节应当在密闭室内操作,并配置收尘除尘设施;
(二)对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码头、港口、货运车站应当采用密闭传输系统装运货物,设置除尘装置,对未包装、易扬尘的干散货物进行湿式作业。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散货堆场。
第四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保洁单位应当使用湿式除尘、机械化清扫的方式进行道路保洁;其他道路的保洁单位应当使用低尘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道路保洁,确保无积尘、杂物。
不得使用鼓风机械吹扫地面。
第四十六条 城市范围内的下列裸露泥地应当由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城市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该地块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进行绿化或者遮盖;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
(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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