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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5)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缺损、移位、脏污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城市道路绿化缺损、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清理。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挖掘道路;

(二)无防护设施直接在路面上搅拌建筑物料;

(三)污损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沿路牙石设置实体坡道;

(五)占用和损坏无障碍设施;

(六)擅自占用城市高架桥等桥下空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二)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

(三)攀折花木,损毁绿地;

(四)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内停放机动车辆。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设置路灯、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应当考虑城市道路绿化、安全视距等因素。

城市道路两侧绿化带的覆土边沿应当略低于路牙石,行道树树池覆土应当略低于树池边沿,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行道树树池覆土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承载能力,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车辆投放总量,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和互联网租赁车辆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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