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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6)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者应当文明骑行、爱护车辆,按照非机动车的管理要求规范停放。

违反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环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喷涂、贴附标识与图案应当符合安全驾驶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机动车喷涂、贴附标识与图案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使用社会停车场为辅、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所建设,规范机动车停放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提供停车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向有序停放。

违反第二款规定乱停乱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经营场点的管理。

机动车清洗经营场点应当配备污水、污泥收集和处理设施。

机动车清洗经营场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绿化带等公共设施;

(二)堵塞、损坏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

(三)将污水排入非污水管道;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

违反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农贸市场与临时经营场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农贸市场,按照标准化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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