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9)
第四十条 实行水体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明确。水体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水面垃圾打捞与水面保洁。
在城市公共水域从事水上作业者,应当设置并正常使用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接收设施;从事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污染水域。
禁止向水体抛洒、倾倒垃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在施工场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二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施工工地位于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应急抢修维护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百二十厘米。
拆除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构)筑物的施工区域,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二百厘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栏)。
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硬质封闭围挡(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实施硬化,在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将车身或者车轮带有泥土的驶出车辆冲洗干净,保持出入口通道整洁。
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控尘防范措施。
拆除工程除不具备条件进行洒水喷淋或者采取洒水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外,施工单位应当对拆除部位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在拆除工程施工中,禁止从高处抛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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