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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12月21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修改为“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县城”修改为“县城的建成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修改为“具体范围”;第二款中的“户外广告与店招标牌”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市容责任区”修改为“市容环卫责任区”。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容管理工作精细化水平。”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五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管理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将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主要街道”修改为“主要街道两侧”。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主要街道”修改为“主要街道两侧”。

将第二款中的“市容责任区”修改为“市容环卫责任区”。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的高度”。

将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主要街道”修改为“主要街道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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