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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2)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或者利用车身发布广告”。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擅自堆放物料”。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内停放机动车辆。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十六、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建立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退出机制”;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共享单车”修改为“互联网租赁车辆”。

将第二款修改为:“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环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停车场所建设和各类车辆停放的管理”修改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所建设,规范机动车停放管理”。

十九、删去第二十八条。

二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临时经营场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临时经营场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删去第二款中的“设置临时经营场点”。

将第三款修改为:“临时经营场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将第四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

将第五款修改为:“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污染环境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二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

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制度,统一规划弃置、处置场所,合理布局和建设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等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

二十四、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其中的“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明确生活垃圾清运责任人”。

二十五、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十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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