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4)

将第四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

将第五款修改为:“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污染环境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二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

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制度,统一规划弃置、处置场所,合理布局和建设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等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

二十四、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其中的“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明确生活垃圾清运责任人”。

二十五、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十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