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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9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打造宜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危险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城市和农村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区域以及纳入物业小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商铺、办公楼、公共用房和社区配套用房。

本条例所称装修人,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是指从事装饰装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住宅小区装修人以及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内外表面以及空间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防震减灾、消防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住宅小区装饰装修采用安全实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内装修技术。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职责。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服务,健全从业准则,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协助相关部门解决装饰装修纠纷,依照章程规定对违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实施行业处理。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修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网格员、综合执法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开展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第八条 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推广使用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

非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楼盖、墙体、支撑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反防水标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穿层、下挖拓展使用空间或者改变原外观设计;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擅自拆除楼面保温隔声系统;

(六)损害住宅小区公共节能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七)侵占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八)其他影响住宅小区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有义务提醒、劝告装修人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性行为。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保温、防水、管道等物业共用部位损坏的,装修人、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应当依法予以修复和赔偿。

第十条 装修人对住宅小区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应的书面承诺书。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前应当事先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装修人办理装饰装修开工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装修人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限制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以及施工人员的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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