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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

(2023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茶园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品牌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五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保护,保障和提升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品质,促进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洞庭山碧螺春茶的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洞庭山碧螺春茶,是指制茶的幼嫩芽叶采自本市东山镇(洞庭东山)、金庭镇(洞庭西山),种植模式以茶果复合系统为主,茶树品种以洞庭山群体小叶种为主或者选用经审定的良种进行繁育、栽培的茶树,采用鲜叶拣剔、高温杀青、热揉成形、搓团显毫、文火干燥等制作工艺,具有纤细多毫、卷曲呈螺、嫩香持久、滋味鲜醇、回味甘甜主要品质特征的绿茶。

本条例所称茶果复合系统,是指以茶树为主,在茶园中嵌种枇杷、柑橘、杨梅、板栗、梅树等果树的农业生产系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和管理事项,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

吴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和管理工作。

东山镇、金庭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茶树种植、茶叶采收、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推动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洞庭山碧螺春茶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和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等工作;其他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大数据、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洞庭山碧螺春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增进会员交流,加强品牌保护和宣传推广,依法为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章 茶园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推进绿色生态茶园建设,稳定种植面积,延续优良品种,提高茶园的生产能力和茶叶品质。

市、吴中区、东山镇、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要求,推动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后备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洞庭山碧螺春茶种植面积普查并登记造册。

第七条 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种植茶树、管理茶园。

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产绿色生态茶叶,保障茶叶质量安全。

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条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有计划地组织普查、收集、整理、分类、编目、保存、鉴定、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建立种质资源档案。洞庭山碧螺春茶树种质资源每十年普查一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洞庭山碧螺春茶树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保护。禁止破坏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一定树龄或者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开展调查,登记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品牌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主导、农户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增强品牌的影响力、竞争力,提升品牌价值。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洞庭山碧螺春茶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洞庭山碧螺春茶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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