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3)

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洞庭山碧螺春茶鲜叶来源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洞庭山碧螺春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由吴中区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禁止转让、赠与、借用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

禁止伪造、销售伪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部门,开发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包括茶园管理、产量核定、专用标识申领和转换、产地溯源、投诉处理等功能,实现洞庭山碧螺春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销售等全流程数字化、可追溯管理。

第十三条 茶叶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碧螺春茶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茶叶的产地、生产者等信息,不得伪造产地,假冒洞庭山碧螺春茶销售。

茶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的进货凭证,督促经营者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发现有假冒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

第四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扶持政策、具体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的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绿色生态茶园建设、品牌保护提升、文化传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发展的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洞庭山碧螺春茶的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茶树优良品种选育、茶叶精深加工技术、茶园管理和茶叶加工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

鼓励以洞庭山碧螺春茶鲜叶、茶半成品或者成品茶为原料,开发红茶、花茶等茶种类,以及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办学、办班、开设专业等途径,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