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章 源头减量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标准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包括含汞物、荧光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药品、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处理利用方式等,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简便易行的原则,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指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社、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八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技创新,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第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的布局和规模,所需用地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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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