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第五章 源头减量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明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目标,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产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推进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净菜上市。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使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进行包装;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回收、循环利用产品和快递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提供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鼓励使用符合寄递运输安全要求的包装物进行产品包装,减少寄递运输环节二次包装。
寄递企业应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运单,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建立逆向物流协同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推行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环保产品,不得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塑料购物袋。
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醒目节俭消费标志,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餐后剩余打包。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刀叉等餐具。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在城镇居住区、农村居民点、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的激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公众开放活动等多种形式,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将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督导工作。
对住宅小区内任意弃置垃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示范文本,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内容纳入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等,并加强指导。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学校教育,督促和指导幼儿园、中小学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教学相关要求。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污染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再生资源、环境保护、住宿餐饮、家政服务、电子商务、快递、旅游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成员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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