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登记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物保护、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形式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公共优先、分层利用、共享互联、安全可控、绿色环保、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自然状况、资源条件、权属状况、利用现状、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方面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
(三)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城市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资源评估、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资源调查、信息管理、规划编制与管理、用地管理、不动产登记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道路(通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水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设地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归集地下空间信息,并实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空间管理信息收集、录入、管理等工作。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应当符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和激励措施,促进地下空间依法开发利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战略、开发利用现状、开发利用的控制和引导、总体规模、需求预测、空间布局、分层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安排、重点地区范围、近期建设目标、开发步骤等内容,划定适宜建设、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的范围,并就人民防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物保护、安全保障等提出要求。
第十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状况调查,调查现有地下建(构)筑物位置、范围、用途、权属、建造时间和地下水资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风险、文物资源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运用地下空间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结论,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联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相协调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联通规则,加强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地区综合规划,高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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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