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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5)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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