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2)
(十)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校园欺凌防控情况;
(十二)校园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责任落实情况;
(十三)推进学校内部监督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自行组织等方式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评估监测应当注重科学规范与结果应用,监测结果作为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参考和改进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和观摩教育教学、教研活动;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六)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相关负责人奖惩的建议;
(八)指导学校开展内部监督活动,优化学校内部治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教育督导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督学存在国家和省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对被督导单位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学校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的单项或者多项事项进行专项督导。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指派督学对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开展随访督导。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办学规模等情况科学合理划分教育督导责任区,明确责任督学,制定责任督学重点任务清单,并对责任督学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责任督学应当对教育督导责任区的学校依法进行监督指导,收集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学校整改,并向教育督导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学校应当支持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要求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公布责任督学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向社会发布督导公告,明示督导时间、内容和要求等,采取暗访等方式的除外;
(三)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督导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
(五)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教育活动观察、随堂听课、现场测试等方式实施现场考察;
(六)督导组采取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七)督导组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八)教育督导主管部门根据初步督导意见和被督导单位的申辩进行综合分析,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教育督导主管部门确定督导主题、内容;
(二)督学出示督学证件开展督导;
(三)督学通过座谈、访谈、问卷、听课、查阅资料、察看现场等方式依法依规了解情况;
(四)督学认真填写督导记录,当场反馈相关督导意见,对较为严重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
(五)督学将督导情况报教育督导主管部门,限期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或者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对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招生、学籍、安全、卫生、师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等情况开展内部监督。
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备案。
经常性督导、随访督导结果由督学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教育督导主管部门。
督导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教育督导结果,以教育评价改革为引领,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提升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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