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4)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智能化共享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乡村数字治理能力。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供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全面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制度机制和队伍能力等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质解纷。
第四十六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划分并根据社会治理工作需要调整完善网格,推动网格与公安、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基层的服务管理单元对接融合,加强工作对接、数据汇聚和业务联动,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探索建立积分制度,将乡村治理与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塑造文明乡风、扶贫济困等和美乡村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采取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载体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推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移风易俗,革除高价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促进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因地制宜建设文化广场、健身广场、乡村戏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主题功能空间,加大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资源配送力度,丰富乡村文化体育生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和利用,支持开展当地戏曲、节庆、民俗、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以及相关资料和实物收集整理,支持开展农民丰收节等形式多样的节日民俗活动,传承和发展特色乡村文化。
鼓励开展乡村史志编撰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布局,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和乡村治理水平。
第五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及时给予补偿。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城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筹各种资金渠道支持和美乡村建设和管理,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应当提高到百分之十以上,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农业农村项目投资指南,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投资和美乡村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出更多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惠农金融产品,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探索拓展信托、基金、票据、公司债券、证券、期货等金融资源服务和美乡村建设。
依法合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房屋财产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乡村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措施,加强乡村产业、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乡村公共服务、农业科技和特色乡土人才队伍建设。
健全乡村工匠培育机制,加强乡村技能人才培育,鼓励支持乡村工匠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站、大师传习所,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
探索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研人员等到乡村创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第五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产业用地保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
编制县级市、区级和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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