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5)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工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支持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项目,做优做强农业产业链,因地制宜发展田园综合体。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创意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健康养生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等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化联合体。
第五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技术指导、财政补贴等扶持措施,推动地方特色农作物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提高优势农产品竞争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险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供农产品收购、仓储、销售便利;推进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发展专业化农产品寄递服务,提高农村物流配送效率。
第五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合理配备专业化、职业化工作力量,为劳动者就近提供就业公共服务。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发展理念、发展路径、发展模式,有效整合各类扶助投入和政策,推动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六十一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推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丰富以宅换钱、以宅换房、以宅换宅、以宅换权等退出模式,保障退出宅基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房和宅基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工作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美乡村工作常态化监测评估,实现和美乡村工作全过程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建立村级事务公开监管平台等方式,鼓励村(居)民对和美乡村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美乡村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和美乡村工作情况。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和美乡村工作情况。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开展和美乡村工作情况和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和美乡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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