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3)
第二十三条 本市加强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重点产业人才企业创新产品和其他类创新产品纳入本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先进技术与创新产品市场化推广示范、综合集成创新的重大应用场景建设,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机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二十五条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全周期梯次孵化培育体系建设,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发展、绩效考评和动态调整机制,培育科技型企业集群。
推动构建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鼓励和支持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的市场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鼓励国有企业探索建立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设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市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攻关计划和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快培育现代种业、农业特色产业和主导产品,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支持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南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三十一条 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单位充分授权,优化人才服务体系,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面向产业需要优化学科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与模式,结合本市科技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开展有关创新实践活动,培养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支持校企、校地联合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平台,培养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卓越工程师等。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职工继续教育、科学技术技能培训等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支持职工参加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以国家战略和地方产业需要为导向,制定实施科技人才计划,建立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度,引进和培养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机制和人才考核退出机制。
充分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潜能与活力,强化科技计划监督检查结果的信息共享互认,保障科技人才将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
优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扩大项目经费管理负责人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间接费用全部纳入绩效考核安排,强化对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的激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完善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科技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创办企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引进和聘用企业科技人才。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人才交流合作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服务制度,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在落户、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以及政策咨询、项目申报、服务申请等方面,为科技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优质、便利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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