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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8月29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能车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智能交通水平,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车联网产业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车联网产业,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等要素及其构成的产业体系。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并最终可以实现替代人的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按照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本条例所称车联网,是指以车内、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车与服务平台的全方位网络连接为基础,按照约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交互标准进行无线通信和信息交换的信息物理系统。

第四条 智能车联网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协同发展,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智能车联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有关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智能车联网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实施和指导督促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车辆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工作。

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车联网数据发展、监督管理和流通利用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智能车联网产品质量监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推进、指导智能车联网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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