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
(2023年8月18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三章  多元化解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诚实守信、合法公正、高效便捷;
(二)当事人平等自愿;
(三)非诉讼化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
(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平安建设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谋划、督导考评,推动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法治建设专项规划,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建设,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公证、民商事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指导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公安部门应当推进社区警务与网格化管理融合,健全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依法推动侦查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
信访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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