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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

 第九条 核工程、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供电、供气、储油、大型水库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紧急安全处置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依法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省地震预警系统。

 第十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整合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资源,实现接收和传播设施共享。

 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正常运行,即时播报地震预警信息,并做好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地区的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应用,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地震预警设施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纳入省地震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汇集地震预警设施产生的地震监测数据,实时形成地震预警信息。

 地震预估参数达到所在区域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时,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并实时通报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地震预警信息包括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估烈度等内容。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并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机制,会同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组织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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