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 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草原、地震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可以提供代办服务;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村民委员会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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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