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村民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村民普及农村住房建房技术、质量安全、使用安全、防震减灾等知识,引导村民提升住房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第二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危险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依法与公路保持合理距离;在自然保护地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房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严格控制通过切削山坡建设农村住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削山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边坡防护,确保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引导村民科学选址、适度聚居。

 鼓励和支持村民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房。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跨度等。

 第十条  村民建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机关应当采取规范申报材料、优化流程、联合审批等措施方便建房村民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房村民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踏勘,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公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构造要求,体现当地风貌。

 新建农村住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免费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无偿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适当的修改服务。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