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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4)

 支持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便民服务点,受理建房村民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归集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信息并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共享,提升农村住房建设智能化、一体化监督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村住房建设的补助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住房给予补助:

 (一)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二)使用符合要求的施工图或者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通用图集;

 (三)委托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公益基金,用于支持农村住房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益基金设立。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农村住房的抗震性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主管部门对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已建住房进行抗震性能调查和评估,对通过抗震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等业务,为建房村民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符合农村住房建设特点的保险业务,为建房村民提供防灾防损服务。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保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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