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6)
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住房,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职责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由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的建设管理,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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