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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2024年1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无线电管理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负责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依法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播电视、国家安全、海关、通信管理、民航、铁路、气象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无线电监测站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无线电监测站应当加强无线电监测能力和监测设施建设,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监测、检测能力。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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