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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

 第七条  本省与周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跨区域的无线电管理合作机制,加强无线电监管联动和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联合保障,促进无线电管理数据资源共享,提升区域无线电管理能力。

 支持川渝联合举办无线电相关活动,推动两地的无线电相关企业、行业协会、联盟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促进无线电事业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  鼓励、支持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动无线电技术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

 第九条  无线电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无线电管理秩序,依法为成员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业务咨询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科技、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科普教育活动,普及无线电知识,宣传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增强公众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意识。

 第十一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第十二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无线电频率分配权限,统筹本省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遵循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效能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重点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卫星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用频需求。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法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十四条  因技术研发、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申请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许可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在本省使用民航、铁路、广播电视等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相关部门应当将频率使用方案通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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