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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4)

 第二十四条  蓝牙技术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加装发射天线或者射频功率放大器等方式擅自改变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对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五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民航、铁路、水上交通等用于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对重要区域、重点频段进行保护性无线电监测,并会同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建立无线电干扰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机制,做好应急无线电频率指配、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监测与干扰查处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森林草原防灭火等无线电频率予以重点保障,确保频率使用需求。

 第二十九条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需要无线电安全保障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保障需求,报告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设备情况,并提供场所、电力等条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开展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或者为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提供场所、设备、供电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确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必要的时间和区域内使用,不得对屏蔽场所以外的公众移动通信、航空无线电业务等造成有害干扰,并主动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建设无线电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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