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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

(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裁量空间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程序正当、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进行政裁量权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有效参考或精准指引,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压缩行政执法裁量空间。

 第七条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市级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工作要求,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县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的标准、条件、种类、方式、时限等规定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有裁量幅度的,以及其他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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