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4)
(一)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
(二)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应当明确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
(三)对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九条 行使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
(二)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举行听证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征收征用事务的,应当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期限、程序和责任;
(四)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 制定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申请材料、确认程序、确认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行政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
(二)对行政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三)对行政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四)对行政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行使行政确认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确认的,应当列出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并在兼顾行政效率的情况下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实施确认;
(二)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二条 制定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申请材料、给付程序、给付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
(二)对给付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三)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数额的具体标准;
(四)对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对行政给付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行使行政给付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等方式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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