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67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衡华        
2024年1月2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修改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改为“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五)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对《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改为“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施行前,按照上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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