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3)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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