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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2)

第十五条  三区政府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时,应当与两江新区有关规划相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当征求两江新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两江新区范围内各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会同三区政府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优先保障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用地。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做好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能源、交通、市政、通信、信息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两江新区范围内的重大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项目,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划统筹协调实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两江新区有关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两江新区应当推广绿色建筑,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两江新区范围内的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两江新区应当大力发展高端高新产业,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两江新区应当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按照错位发展和集聚发展原则,规划和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根据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各区域的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研究制订有关产业扶持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产业扶持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保持区域统一性。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两江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牵头建立境外投资服务平台,提供投资促进、权益保障、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两江新区应当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加强碳排放管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环境保护准入管理,不得引进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两江新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湿地、林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强化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

第二十八条  两江新区应当建立高效的科技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优良的科技创新环境,鼓励和引导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进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三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国家机关派驻两江新区的机构(以下统称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推进数字化建设,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覆盖的监管机制,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正在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和其他行政权力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依托“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方式和流程系统性重塑,促进线上线下标准统一、全面融合、服务同质,构建“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  两江新区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三十三条  两江新区应当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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