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3)
两江新区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两江新区应当推进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两江新区建立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推行智能办税,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压减办税时间,提升网上税费缴纳系统和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机构、三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财政性资金补助等工作中,依法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和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两江新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实现监管资源共享,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
第四十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三区政府在两江新区建立高效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制定人才智力引进和激励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发挥人才资源开发主体作用。
第四十一条  两江新区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
两江新区应当积极培育发展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两江新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探索扩大深化改革的领域、试点内容和措施。
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应两江新区发展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修改或者就在两江新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两江新区依法高效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要素和资源向两江新区集聚,帮助争取和积极安排国家级、市级重大改革在两江新区先行试点,引导符合两江新区发展方向的国家、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在两江新区布局。
第四十四条  在两江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活动,改革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包括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3个行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1200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和街道,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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